《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中第四条规定: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中的要求,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1.1)提出: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收储供应环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工作程序》(保土领办〔2021〕2号)要求,工况用地除外的其他性质土地,收储后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由供地部门负责开展土壤调查工作。
涿州市2022年度第八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2号地、3号地、4号地地块,共涉及4个地块,其中1号地位于码头镇北高庄村,地类性质为水浇地,地块面积325m2;2号地位于码头镇北高庄村和台子村,地类性质为耕地和水浇地,地块面积为5073m2;3号地位于码头镇台子村,地类性质为耕地、种植园用地和林地,地块面积为3790m2;4号地位于码头镇浮洛营村和台子村,地类性质为耕地和林地,地块面积为142492m2。根据《涿州市人民政府征地启动公告》,该地块未来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根据相关规定,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2022年11月,受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河北蓝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涿州市2022年度第八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2号地、3号地、4号地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该地块位于涿州市码头镇北高庄村、台子村和浮洛营村,地块中心经度为116.07231,纬度为39.54303,调查总面积为151680m2。
接受委托后我公司于2022年11月对本次调查地块及其周边环境进行了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相关人员的访谈。根据历史卫星影像、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得知,本次调查地块历史上1号地地块内为大棚,主要种植苗木;2号地地块内为耕地;3号地地块内为耕地和大棚;4号地地块内为耕地。未从事其他生产活动。
本次调查地块周边1km范围内,存在2家企业,除此之外还存在居民住宅、村庄等敏感目标。
本次调查在现场设置了39个土壤采样点,共采集了85个土壤样品(含8个平行样)进行实验室分析。
根据各点位土壤样品检测结果可知,各样品检测因子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表1(基本项目)和表2(其他项目有机农药类)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因此,本次调查地块可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开发利用。
本次主要通过对涿州市2022年度第八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2号地、3号地、4号地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为调查地块后期合理开发提供依据。